(2017)豫1281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长江与殷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江,殷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43号之一申请人王长江,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殷文英,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王长江诉殷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1281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殷文英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长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长江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暂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关于王长江申请执行殷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爱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