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璐、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张璐,女,汉,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仁义。本院在执行张璐与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