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何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何平,谷霖,荔浦嘉益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桥富工业区9号。被执行人:何平,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谷霖,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嘉益木业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青山镇永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平。本院在执行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平、谷霜、荔浦嘉益木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绍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