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811号原告:张某,男,200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法定代理人:谢某,女,汉族,1973年7月1出生,住临海市。系张某母亲。被告:郑霞琴,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海市,现住临海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郑霞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林云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