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田家庵南岗德水五交化店与腾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庵南岗德水五交化店,腾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725号原告:田家庵南岗德水五交化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区淮舜南路249号,注册号340403600110301。经营者:史奋超,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腾忠军,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庵南岗德水五交化店与被告腾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家庵南岗德水五交化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家庵南岗德水五交化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家庵南岗德水五交化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家庵南岗德水五交化店负担。审 判 长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