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涂国忠与程炳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国忠,程炳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804号原告涂国忠,女,生于1964年8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蒋明红,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炳文,男,生于1956年11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国忠诉被告程炳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国忠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炳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国忠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涂国忠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