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发光与谭清红蔡春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发光,潭清红,蔡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发光,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潭清红,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蔡春艳,女,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高发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0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潭清红、蔡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9443.0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春艳所有的房产一宗及车辆二辆,查封被执行人潭清红所有的车辆二辆,但因所查封房产涉及抵押贷款,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高发光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该查封房产。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潭清红、蔡春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69443.0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941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高发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潭清红、蔡春艳(2017)渝0118执1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