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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中民与袁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民,袁敬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22号原告:周中民,男,1959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爱群(系原告妻子),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袁敬伟,男,1977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周中民与被告袁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周中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私下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周中民负担。审判员  王付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木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