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中民与袁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民,袁敬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22号原告:周中民,男,1959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爱群(系原告妻子),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袁敬伟,男,1977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周中民与被告袁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周中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私下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周中民负担。审判员 王付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木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