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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俊克与于麦立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克,于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克,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于麦立,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克与被执行人于麦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俊克与被执行人于麦立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首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俊克申请撤销对于麦立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5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敬              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