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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史秀军、李文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秀军,李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523号申请执行人史秀军,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美克国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师。被执行人李文君,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9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文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君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君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君名下房产。二、被执行人李文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文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文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4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