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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891陆亚英与周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亚英,周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亚英,女,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周文春,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陆亚英与被执行人周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周文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亚英借款154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周文春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文春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并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81.49元。被执行人周文春有位于本市太湖明珠苑25幢甲单元1601室不动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7日将上述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且本院查封系轮侯查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周文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所调查的财产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81.49元并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的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