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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官建设与张红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建设,张红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766号原告:上官建设,男,1953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先,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红娟,女,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康,三门峡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建设与被告张红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建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官建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官建设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