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官建设与张红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建设,张红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766号原告:上官建设,男,1953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先,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红娟,女,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康,三门峡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建设与被告张红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建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官建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官建设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