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2民初1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锡成与张明亮、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锡成,张明亮,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112号之一原告:田锡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亮。被告: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93586691P,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新华路金龙广场A-503。法定代表人程殿合。田锡成与张明亮、河北鑫宇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田锡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锡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田锡成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语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