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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金利源五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金利源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源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233号原告:惠州市金利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下南管理区新南一路,组织机构代码MA4UN3590。法定代表人:谢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公司员工。被告一:深圳市源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大和工业区13栋1、2楼,组织机构代码326464470。法定代表人:董毫。被告二:董毫,男,汉族,1994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上列原告与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铝制品表面加工产品,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月结90天,即3014年10月货款应该在2015年2月支付。但被告多次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并拖欠,后经双方协调,原、被告签订付款计划。但2016年8月第二期货款至今未付,加之该公司现已停产,面临倒闭,以后恐无偿还能力,该公司负责人又避而不见等众多原因,特申请至2016年12月止,被告欠原告货款合计25400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止的货款合计2540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货款254005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货款254005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未到庭,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铝制品表面加工产品。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承揽合同。2016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付款计划》,被告一确认共计欠原告加工款304005元,并承诺分四期支付,2016年6月支付50000元,2016年8月支付150000元,2016年10月支付50000元,2016年12月支付50045元,如有拖欠,被告一需按日3‰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一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二出具《担保书》,承诺以个人名下财产对被告一所欠原告254005元承担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付款计划》、《担保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按约定为被告一进行加工并交付工作成果之后,被告一应当及时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一应支付所欠加工款254005元。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自愿对被告一所欠加工款提供担保,依法应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深圳市源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惠州市金利源五金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5400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5日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二董毫对被告一深圳市源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55元,由二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宏 伟审 判 员 李 振 财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莹(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