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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3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王军,王金一,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3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号。负责人:刘永成,行长。被执行人:王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金一,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号(喜马拉雅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唐玲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王金一、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87.05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6906.2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