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素英、徐松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素英,徐松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特264号申请人武素英,女,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申请人徐松林,男,194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武素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松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01年患脑梗、××至今,于去年突然加重,经抢救后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失去语言及行动能力,吃饭也是插管进行,因由他办理的银行存款无法取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徐松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认定申请人武素英为被申请人徐松林的监护人。经审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许可号为4101014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被申请人徐松林意识不清,被动体位,消瘦,××容,配戴氧气面罩及心电监护,插有胃管、尿管,接触很差,问话不答,无法进行任何的沟通和交流,对鉴定人员的语言无任何反应,不认识家人,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由他人照顾。被鉴定人徐松林因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大脑中枢神经高级功能受损,无法进行任何的沟通和交流,不能表达个人真实意愿,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评定被鉴定人徐松林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徐松林近亲属徐松年、徐松桥、徐松新均同意由申请人武素英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判决如下:宣告徐松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武素英为被申请人徐松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智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