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德海与史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海,史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546号原告:于德海,男,住所庆安县。被告:史德福,男,住所庆安县。原告于德海诉被告史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德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于德海负担。审判员 司丙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