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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德海与史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海,史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546号原告:于德海,男,住所庆安县。被告:史德福,男,住所庆安县。原告于德海诉被告史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德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于德海负担。审判员  司丙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