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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志伟、田景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伟,田景峰,孙月刚,张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1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伟,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田景峰,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月刚,男,1976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张成林,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景峰、孙月刚、张成林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孙月刚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月刚中国农业银行62×××68账号内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