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5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玉宏诉赵伟杰、邢浩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宏,赵伟杰,邢浩然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5民初394号原告:赵玉宏,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被告:赵伟杰,女,58岁。被告:邢浩然,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士环,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宏与被告赵伟杰、邢浩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玉宏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