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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武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志凤,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志凤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志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9998.95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执行人武志凤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武志凤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志凤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有车辆、房地产、银行、股权及其他有价值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武志凤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武志凤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武志凤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武志凤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武志凤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