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芮恩玲与沈阳那生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国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恩玲,沈阳那生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国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737号原告:芮恩玲,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王野,系原告女婿。被告:沈阳那生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2000158668,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26-10号0412房间。法定代表人:那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由国晶,女,1988年3月31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芮恩玲诉被告沈阳那生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国晶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恩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芮恩玲负担。审判员 周福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