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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亮;武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亮,武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817号原告成亮,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静,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亮诉被告武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