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亮;武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亮,武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817号原告成亮,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静,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亮诉被告武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