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支瑞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瑞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919号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法定代表人:梁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琳,男,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支瑞云,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支瑞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支瑞云已交清所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玉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