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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立与王志胜、李家本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王志胜,李家本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649号原告:张立,女,黎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陆曙光,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李家本,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张立与被告王志胜、李家本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家本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姜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智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