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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亿禄与被告章廷琪、周宗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亿禄,章廷琪,周宗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5490号原告:张亿禄,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富,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廷琪,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周宗华,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原告张亿禄与被告章廷琪、周宗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家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顺平、人民陪审员肖元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亿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廷琪、周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亿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给付原告承揽费14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需翻建住宅,便将该工程交付给原告承接施工,承揽费用196000元。房屋建成后,两被告只给付了50000元,余款146000元一直未付,故诉讼。被告章廷琪、周宗华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廷琪、周宗华系夫妻。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需翻建住宅,便将该工程交付给原告承接施工,双方约定承揽费用196000元。原告承接后便组织人力进场施工,房屋建成后,两被告只给付了50000元,就余款146000元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此款于同年5月底付清。现原告催要无着,故诉讼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两被告将其自家房屋翻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现工程已完工,其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两被告所欠报酬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应予认定,故原告要求其给付此款,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视其放弃应诉和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廷琪、周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亿禄报酬1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章廷琪、周宗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刘家云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