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子潭与黄家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潭,黄家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542号原告:王子潭,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告:黄家江,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原告王子潭与被告黄家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子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子潭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子潭撤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计1069元,由王子潭负担。审判员 郑鹭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