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诉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王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4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住所地长治市八一广场西南角。负责人:范麦义,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冯光远,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被告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偿还贷款为由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朱 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