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明芬与刘红、周正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芬,刘红,周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黄明芬,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18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刘红,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3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周正富,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0日,住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周正富的银行存款5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