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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光辉申请宣告刘鹏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3民特7号申请人:刘光辉,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刘光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光辉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刘鹏失踪。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刘光辉与刘鹏系父子关系,刘光辉于2004年7月与刘鹏最后一次见面后外出务工,刘鹏于2005年3月20日与家人电话联系后失去音讯,后经家人多方查找无果,至今仍下落不明,现刘鹏已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鹏,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系申请人刘光辉的长子。刘鹏于2005年3月与家人失去联系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光辉申请宣告刘鹏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在报刊发出寻找刘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现刘鹏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刘鹏的公告已届满三个月,刘鹏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光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鹏失踪;二、指定刘光辉为失踪人刘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