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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5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尖、张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尖,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88号之二申请人:刘尖,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张雁青,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杜文平,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元会,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尖与被申请人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刘尖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雁青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雁青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