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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行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月仙与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仙,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211号原告林月仙,女,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杨启东、周学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南旗村水西林13号。法定代表人陈祖勇,镇长。原告林月仙诉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6月30日,原告林月仙从闽侯县××镇××村获得84.2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供个人住宅使用,该地块坐落于闽侯县××镇××村××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集建(××)字第××号]。2004年××村因新农建设,对原告宅基地及周围土地进行改造,建设成××小区,后原告长期居住在××小区内。2017年5月26日,被告在未获得发改委立项审批、国土部门、规划部门规划的情况下,以修路为名在××小区发布征收公告。被告要求原告等被征收人务必在2017年6月5日之前搬离,配合做好封房手续,及时领取拆迁补贴款。逾期未搬迁的,会对被征收人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贴出后,被告即组织工作人员对××小区土地强行征收,并采用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原告及周围的村民搬出。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因此,被告不是《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发布征收公告的主体,被告不是《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发布征收公告主体,被告发布征收公告及组织人员强行征收××小区的土地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发布征收公告等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诉请:撤销被告闽侯县××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小区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闽侯县××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公告》仅是告知性质的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月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