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正慧与廖家军、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慧,廖家军,胡平,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廖焕然,刘天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281号原告:胡正慧,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随县。被告:廖家军,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胡平,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星光二路。法定代表人:廖焕然,经理。被告:廖焕然,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刘天娇,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慧与被告廖家军、胡平、随州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廖焕然、刘天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慧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被告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正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正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胡正慧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夏定刚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江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