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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965茆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965号原告:茆某,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长建,男,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男,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茆某与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茆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