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78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邓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邓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8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所在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93号。代表人:黄恒站,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逸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邓弼,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申请执行邓弼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弼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邓弼、李金玲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河东新区经典时代商住小区C栋一层1号、7号、9号、16号、5号、2号、8号、6号、3号商铺及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93号兰庭花园2栋1单元1-1号房屋一批(房产证号:00××81、00××82、00××91、00××92、00××95、00××96、00××97、00××98、00××87、00××88、00××83、00××84、00××93、00××94、00××89、00××90、00××85、00××86、00××15、00××16);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