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卫星与曹乐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卫星,曹乐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117号原告杜卫星,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曹乐春,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卫星与被告曹乐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卫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卫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卫星承担。审判长 杨化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薪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