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四川尚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昆仑与杨青春、刘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尚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昆仑,杨青春,刘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401号申请人:四川尚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四川尚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5层1号、8号。法定代表人:何昆仑,董事长。申请人:何昆仑,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杨青春,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刘群,女,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人四川尚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昆仑与被申请人杨青春、成都雅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尚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昆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青春、刘群的财产在111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尚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昆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青春、刘群的财产在111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尚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昆仑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曾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楠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