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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兴旺与徐孝川重庆康平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旺,徐孝川,重庆康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519号原告:李兴旺,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徐孝川,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康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2028132Y。法定代表人:XX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5155D。负责人:杨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旺与被告徐孝川、重庆康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旺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