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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海旺与王国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旺,王国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567号原告郭海旺,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王国梅,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负责人郭强,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7层。原告郭海旺诉被告王国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海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海旺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景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