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剑阳与杨爱民、王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阳,杨爱民,王丹萍,杨海华,台州市海华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4731号原告:王剑阳,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民,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丹萍,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杨海华,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台州市海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大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得花。原告王剑阳与被告杨爱民、王丹萍、杨海华、台州市海华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剑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爱民、王丹萍、杨海华、台州市海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爱民、王丹萍、杨海华、台州市海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879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剑阳负担。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