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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XX、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79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沣水镇政府办公楼四楼。本案执行XX与山东森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28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