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陆晓兰与陆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兰,陆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700号原告:陆晓兰,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陆晓莉,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陆晓兰与被告陆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陆晓兰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晓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共计5800元,由原告陆晓兰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