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柴明与杨霞玲、顾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明,杨霞玲,顾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柴明,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杨霞玲,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顾洋,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柴明与被执行人杨霞玲、顾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3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