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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庆战与曹建成、张云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庆战,曹建成,张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常庆战,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曹建成,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日,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云云,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20日,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常庆战诉被告曹建成、张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宁03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庆战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庆战于2017年7月17日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