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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谢立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立斌,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住东莞市。因交通违法于2017年1月27日被行政拘留15天,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立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8日、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黄智婷、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7时18分许,被告人谢立斌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X.Z30**)途经东莞市大朗镇大宝路振鹏汽修厂路段时,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摩托车(后某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陈某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谢立斌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在大朗镇竹山村470号将其当场抓获。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谢立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前,被告人谢立斌已发现案涉车辆有问题,但未及时修理。经鉴定,谢立斌驾驶的机动车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经法医鉴定,谢某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陈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立斌的家属已向被害人谢某、陈某支付40000元赔偿款。以上事实,被告人谢立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立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立斌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立斌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谢立斌对量刑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谢立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部分赔偿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立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琪审 判 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婉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