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海南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彦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公,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其琪,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教升,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海南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6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南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8元,减半收取8279元,由上诉人海南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海南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7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慧明审判员 王柱进审判员 龙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仪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