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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欧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军,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被执行人欧胜。申请执行人黄建军与被执行人欧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欧胜已将案款500000元转至申请人黄建军银行卡,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建军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501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