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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曹元旺与郭江江、刘总保、王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旺,郭江江,刘总保,王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883号原告:曹元旺,男性,汉族,住佳县被告:郭江江,男性,汉族,住榆林市被告:刘总保,男性,汉族,住榆林市被告:王占军,男性,汉族,住金明寺本院在审理曹元旺与郭江江、刘总保、王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贵如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曹元旺承担。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