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行杰、陈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行杰,陈柏杰,郑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郭行杰,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柏杰,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丽平,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郭行杰与被执行人陈柏杰、郑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3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和承担受理费26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陈柏杰、郑丽平一致同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S12-332号房屋予以变卖,房屋价值市场价格酌定为1318000元,申请执行人郭行杰受偿158173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注册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34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