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平顶山市九州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九州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张亚,张全红,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九州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茂源街16号。法定代表人张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张良镇段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亚,女,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全红,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段发,该公司经理。本院(2016)豫04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九州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张亚、张全红、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九州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张亚、张全红、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