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邵振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邵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5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A、C、E座。负责人王建宏,行长。被执行人邵振华,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被告邵振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振华给付人民币132762.0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